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

该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,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的情形,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五十条的标识要求指向同一事项。

四项要求

第二条界定适用范围,第七条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、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质量措施。

第十二条要求对生成的图片、视频与文本进行标识,第十七条要求具有舆论属性的服务完成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。

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关系

人工智能法案第五十条同样要求生成内容可被识别为生成内容,两部文本涉及同一事项,义务主体与程序不同。

官方来源

读取记录

主要来源
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
法规标识
Interim Measures 2023
读取日期(快照)
2026-08-17
读取层版本
zh-nodes/1.3.0
有效期
180 天,逾期标记为需重新读取
内容指纹(审计链)
zh-nodes/1.3.0:30e2b562
英文版本
/cn/regulations/generative-ai-measures-20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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